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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女士的丈夫有了外遇,要跟她离婚。她为了争取诉讼中能处于主动地位,与一家自称某某法律咨询(调查)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。在这家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上,赫然印着“侦探网”,名片背面列举了多项业务:婚姻维权、证据搜集、诉讼执行、债务追索。沈女士与该公司签下了授权委托书,委托其为她提供合法的取证服务,沈女士先后付费14万元。然而,该公司并没查出什么结果,只是不断地敷衍。沈女士急了,花了钱却两手攥空拳,什么证据也没得到,便到上海市工商局某分局检查支队报案。经查发现,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,“某某法律咨询(调查)有限公司”并没有“调查”二字。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干预下,沈女士拿到了该公司退还的14万元。她痛哭道:“真没想到,还能拿回这笔钱……”工商部门表示,这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已涉及个人隐私和刑事案件的调查,而搞这些业务所使用的手段,却只能由专门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。因此,类似企业的某些侦探行为于法无据。
法律聚焦:私家侦探
私家侦探,通常指民间私人调查服务机构。
据不完全统计,现在,全国每个中等以上城市,都有民间私人成立的调查服务机构,但取得合法营业资格的不足10%。私人调查业遭到抨击最多的,就是调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。私家侦探在中国还没有被列入正式行业。1993年,公安部曾发布通知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。但是,一纸禁令并未起到遏止住私家侦探的潜滋暗长。中国的私人调查业悄然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。由于此行业未被法律认可,所以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调整,使得其收费、操作等活动问题多多。
现存的一些私人调查事务所,多从事民事、商务、经济事务调查(不含商业秘密),诸如婚外情、包二奶、寻访债务人、资信调查等,其委托已成为热点需求。这主要缘于民事举证责任的要求。如果当事人不能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,将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。然而,我国刑事法律不允许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条、第4条、第225条等明确规定:只有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,才能依其职权分工行使侦查权。所谓侦查权,是指搜查证据、揭露证实犯罪、查获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。法律之所以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特定的机关和部门,是因为办理刑事案件,追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,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。它不仅关系到被追究公民的名誉、财产、人身自由和生命,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、法律的尊严和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形象。若不禁止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,任其擅自从事刑事秘密跟踪、进行刑事调查、监听等活动,就会造成司法混乱,使公民人身权得不到法律保障。因此,私人侦探绝不能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。
案例警示:
(1)求助法律应走正规渠道
寻求法律帮助要找正规军,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,他们不仅有雄厚的专业技能实力,还有规范的专业管理行业组织,更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。这一切决定了他们服务的信誉、质量等都是一流的。而私家侦探则经常出没不定,由于其法律身份的不明确,常面临被清理、被取消的境地,向他们求助往往是得不偿失。
(2)勿轻信承诺和许愿
面对众多的法律服务部门,应理性选择,不要轻信承诺和许愿,不要被夸大其辞的广告宣传所**。表面上说得再动听,都不可轻易动心。相反,那些能如实陈述利弊,言明风险,不包打官司的部门,倒比较稳妥可信。在签约和付费环节上,应十分注意。在合同上,须写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、服务范围和具体要求,不能只约束自己,不约束他方。另外,正规的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严格的收费标准和制度,不搞暗箱操作,交费一定索要正式收据,不能收白条子。总之,要保持清醒的头脑,按正当程序办事,方可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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